臨床試驗數(shù)據記錄檔案已有申辦方在做,研究者和機構可以不保存嗎?
來源:醫(yī)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(fā)布日期:2024-02-02 閱讀量:次
了解醫(yī)院有關情況的人可能都知道:
醫(yī)院的用地和用房經常非常緊張,新開辟的院區(qū)和病區(qū)一旦投入使用,不久之后可能又被塞得滿滿的。地盤不夠用了怎么辦?
有的醫(yī)院找第三方存儲公司,把一些檔案資料進行轉移,甚至有的跨??;也可能有很多檔案數(shù)據進行電子化,儲存在計算機硬盤或云空間,紙質材料不再保留。從某一個時間點開始都采用電子病歷和軟件系統(tǒng)、自動化辦公系統(tǒng)記錄。
創(chuàng)建臨床試驗機構之后,醫(yī)院又多了臨床試驗檔案材料要保存5年或10年。不久之后,地盤可能又不夠用了,怎么辦?
銷毀嗎?沒到法規(guī)所要求的時間,不行。
轉移嗎?第三方公司可能難以提供臨床試驗資料的轉移儲存、或轉為電子化文件檔案的服務,因為其間涉及申辦方與臨床試驗機構的合同規(guī)定及保密性要求。麻煩很多,也不可行。
問題就此提出來了:就某個臨床試驗而言,很多資料都是一式幾份,有的已經在申辦方有保存的,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可以不保存嗎?
查看法規(guī)要求:GCP,2020
第八十二條 臨床試驗開始時,研究者及臨床試驗機構、申辦者雙方均應當建立必備文件的檔案管理。臨床試驗結束時,監(jiān)查員應當審核確認研究者及臨床試驗機構、申辦者的必備文件,這些文件應當被妥善地保存在各自的臨床試驗檔案卷宗內。
——看來不行!從細節(jié)上理解:
1、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可以是一方,申辦者則是另一方。
臨床試驗開始時“雙方均應當建立必備文件的檔案管理”,臨床試驗結束時必備文件應當妥善地保存在“各自的”卷宗內——兩處都同時要求: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、申辦者要相對獨立地收集和保存必備文件。
2、對于臨床試驗機構而言,研究者所在專業(yè)組可以單獨保存檔案,也可以統(tǒng)一保存檔案在機構綜合檔案室;或兩者結合。研究者是臨床試驗機構一起的,不能繞開、拋棄臨床試驗機構而與申辦者組合為一方。在數(shù)據和檔案材料的保存方面,也是如此。
3、在必備文件目錄及內容方面,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與申辦者既有相同的,也有各自不同的。例如,對于原始病歷的記錄只在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,不能提供給申辦者,尤其是其中涉及個人信息的記錄,受試者的姓名、身份信息及個人隱私均不能讓申辦者獲知。而對于病例報告表的錄入和更新,申辦者要保證研究者始終有權,而不能只由申辦者控制。
4、從起止時間看,算法不同。申辦者保存必備文件是上市后5年(藥物)或10年(醫(yī)療器械),而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是結束后5年(藥物)或10年(醫(yī)療器械)。時限都一樣,但因為從試驗結束到上市批準需要有一段時間,申辦者保存的時間要更遲一些。
此外,臨床試驗結束也包括暫停和終止而沒有上市的情況,即“未用于注冊”仍需保存,不能隨意銷毀或扔掉。
恰巧就在今天,我看到一句話大意是說:“斷舍離”是扔掉應該舍棄的、不重要的,而和剩下的更重要的一起度過更有價值的時光;并不是把什么該扔的、不該扔的都扔掉。
從事物狀態(tài)來講,但凡“進出”不平衡,都會失衡。對人而言,進食多、勞動和鍛煉少,就可能變成一個行動不便的大胖子;對辦公室而言,收材料多、銷毀或歸檔地方少,就可能變成一間擁擠不堪的倉庫。對家庭有限的居住面積而言,當然要學習“斷舍離”……不過,“斷舍離”可能是良方,“扔”字決使起來,排泄般的快感暢然。但是,“扔”東西也涉及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,否則,可能就扔掉了一些不該扔的東西,喪失非常重要的價值和機會。
因此,事先保證必要的條件是開展項目的重要前提,如果條件不具備時,勉強地“創(chuàng)造條件”也要上,就會在后續(xù)遇到“卡”和“結”難以消化。
臨床試驗的數(shù)據非常重要,它是看不見的無形資產。其中有一些數(shù)據還有被長期記錄,然后和其他有關數(shù)據進行聯(lián)合分析的價值。這些科學價值一旦轉化成注冊上市的藥品或醫(yī)療器械,市場經濟價值就異常明顯了。
再問:作為臨床試驗機構,可以把機構辦的檔案室和倫理委員會檔案室整合在一起嗎?
或為節(jié)省儲存空間,機構辦與倫理辦只保存一套材料?
其實,在GCP的規(guī)定和表述中,倫理委員會是作為研究者和臨床試驗機構之外的又一方,要依托于臨床試驗機構相對獨立地運行倫理審查。因此,“整合”并不符合倫理審查獨立性的要求。
不過,在我看來,兩者可以對一部分的檔案材料進行合理的“約定”,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。例如,對于藥檢報告及更新時間的持續(xù)報告,約定由機構辦保存,倫理辦在初始審查后,不再持續(xù)受理和保存。
但前提應考慮:
一是要保證審查工作的獨立性,不應讓倫理工作流程、倫理工作人員履職行為、審查資源使用規(guī)則受到機構辦的影響甚至制約。例如,倫理辦工作人員在補充或更新材料的時候,不應需要機構辦人員提供鑰匙、系統(tǒng)賬戶和密碼等,兩者的儲存空間和入門鑰匙應獨立保管和使用。
二是針對不同工作環(huán)節(jié)的記錄應保持機構辦與倫理辦可以相互“映證”或“互補”,例如,機構辦質控發(fā)現(xiàn)違背方案的情形,研究者按SOP向倫理委員會遞交違背方案報告,同一個事件的記錄和報告材料在機構辦和研究者、倫理委員會、以及申辦方和藥監(jiān)局等不同地方,按工作流程遞交、處理、審簽和反饋意見等,事件的細節(jié)全貌可能會同時涉及機構辦和倫理辦,但材料又不盡相同。
總之,從工作履職和責任追究的角度,每一方都應該按法規(guī)和管理制度的要求記錄并保存工作檔案。在創(chuàng)建臨床試驗機構時,應充分考慮到專業(yè)組的數(shù)量、特點、發(fā)展趨勢,保證必要的基本條件并預留一定的發(fā)展空間。一旦項目核查和有關工作檢查要求的工作記錄和材料缺失、或造假,無法體現(xiàn)臨床試驗過程時,有關失職人員和領導都可能被追究責任,情形嚴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法處置。
作者:白云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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